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法第十四条包括了被企业视为“紧箍咒”的两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开始担心: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也就是“铁饭碗”时代重来之时,那样的话,在竞争激励的今天,企业又将背上沉重的人工成本包袱,并且还不利于人才的流动。正是由于这两种情形的存在,使众多用人单位迫于人工成本压力而祭出狠招,从而试图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义务。于是,就相继出现了诸如华为买断工龄重签合同的规避事件,可见,新法第十四条是这一系列规避浪潮的原动力。事实上,用人单位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应对办法之前,此类事件还将继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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