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富豪们都能成为慈善家,那是再好不过的事。但如果富豪们连依法纳税这个公民的基本义务都无法履行,那么今天,我们的社会不再缺少富豪在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中,不到20%的富人占据了80%以上的份额。但是,慈善家依旧是我们这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表明,十年来其获得的捐赠70%以上都来自港台与国外,内地富豪的捐赠仅不足15%。(12月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面对这些刺眼的数字,人们常习惯性地呼吁:富人应该多考虑一些自己的社会责任,我们需要更多的慈善家。然而,希望富豪都成为慈善家,是否有些好高骛远的意味呢?
富豪的社会责任可以分解为二:一是富豪个人基于道德良知而自觉承担积极责任,将个人财产捐助于社会慈善事业;二是富豪个人在外部强制性制度规则约束下不得不承担的消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义务”,依法纳税就是这一类责任的最典型体现。
积极责任是富豪们作为慈善家的社会责任,是否承担这类责任完全在他们的自由选择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有权强迫富豪向公益事业捐款。
消极责任是富豪们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是不可自由处分的义务除了依法履行,他们别无选择。在正义的社会中,富豪们的义务与普通人的义务有所不同,他们承担着为国家财政税收做出更大贡献的消极责任;因为与普通公民相比,富豪们能够从政府那里享受到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因此,富豪们必须承担起比普通人更为沉重的纳税义务;而且政府有责任以立法、执法等强制性行为确保富豪切实履行这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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