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提到了资金的存在方式带来的走向监管真空的可能:“有些产品募集资金是作为结构性存款留存在银行,通过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操作,实际不发生资金流动,但是,有些产品资金确必须划出发行银行进行投资的,产品运作期间银行根本无法动用这笔资金。”
甚至有业内人士透露在一些QDII和结构性理财产品上,不少商行都是协议和外资行转包,委托境外投资行投资,也有直接拿去放贷的。这些应有相应的严格的流程管理。
但是,也有某银行负责理财产品的人士解释这个问题没有办法摆在台面上说:“没有办法深究,只能看各银行流程、机制。”
《2008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参与者袁增霆博士认为透明和规范很必须,应该有详细的资金配置和信息披露机制,否则2007年3000款理财产品陆续到期后,2008年随后几个月问题会越来暴露越多,就会出现理财产品市场大面积亏损。
“银行要珍惜理财产品这个平台带来的做资产管理人的机会,慢慢培育自己的整合核心资源的能力。”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
监管理念“双刃剑”
社科院的一位学者如此评价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银监会监管相对宽松,银行施展的空间大,但问题也多。银监会和证监会有着不同的监管理念。”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监管当局只能顺应市场的发展。如果监管部门说市场形势不好,银行的理财产品不能代理客户到境外投资或者不能到资本市场投资等,这是没有道理和无效的。这样做牺牲的只是银行,中国的银行会丧失市场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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